114年度北簡字第3613號
原 告 黃若眉(即黃淑菁)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不足,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55元(見附件之計算式),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扣除已繳之3,710元,尚有不足1,1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1,17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請速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附件:計算式4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