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368號
原 告 林秀琴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逸居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9,20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70,399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9,8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