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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8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涂雲傑  
被      告  高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請假,並於事後補正診斷證明書等及聲請本件移轉管轄,既為本件言詞辯論後,始為本院所知悉,為求保障被告程序利益,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