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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3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879號
原      告  佰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耀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      告  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馹珅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徐珮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陸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訴訟費用計算書之計算式應更正如本裁定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911元
第一審證人旅費        530元
合    計        23,4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