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3899號
原 告 張慈慧
兼訴訟代理 張芷菱
人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31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3,66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310元外,尚應補繳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