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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403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034號 原 告 譽錡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領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本件應由魯文惠為 被告領海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張崎哲,嗣於民國114年2月間變更為魯文惠,有新北市○○區000○0○0○○○○○○○000000000號函可考,然兩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前開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命魯文惠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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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