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4045號 原 告 陳美蓉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976,61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741,946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之裁判費6,7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735,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依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附表1(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9981號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附表2(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2461號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