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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40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071號
原      告  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黃伯堯律師
            鄭  恒  
被      告  元利世紀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國龍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曾淇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如有證據及書狀或和解方案,應於同年11月15日前提出,逾期且無正當事由,日後不能再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