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432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少君
陳薏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
贈與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獲保全之
債權利益計算,而依原告提出之
執行命令所列原告
聲請執行之債權係新臺幣(下同)57,681元,及其中56,689元自民國97年8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5頁),依此計算,本件原告獲保全之債權利益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為共計新臺幣(下同)220,073元(計算式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073元,應繳
裁判費3,19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