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432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少君
陳薏珊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2人之住所均係在臺中市西屯區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