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4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二十輪有限公司、趣西門有限公司、慶爾喜旅館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二十輪有限公司新臺幣12萬元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為12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40元,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趣西門有限公司4萬元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為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慶爾喜旅館有限公司5000元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為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5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