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4566號
原 告 協洋鋁業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謝錦妹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23元,應繳
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