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473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葉耀文(即8529-KF車主)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被告葉耀文已於民國114年1月28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稽,原告於114年4月15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葉耀文提起訴訟,於法未合,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
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