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4771號
原 告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見解
可資參照)。
二、
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依原告所提出之工料合約第38條第3項約定:「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均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堪認
兩造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
合意管轄約定,
揆諸前揭規定,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