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4911號
原 告 安利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被 告 廖金發
訴訟代理人 吳堯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語,
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安樂區」,且本件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內湖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道路交通現場圖、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宜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