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4924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戴珮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2日經原告
受僱人收受
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