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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5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無償贈與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00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吳秋宜  
            呂姵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2人間將保險契約要保人由被告吳秋宜變更為被告呂姵瑩之債權行為,並回復該保險契約要保人為被告吳秋宜。經核,被告2人之住所均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其2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