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5021號
原 告 嘉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楊澤世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楊澤世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7,42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0,2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9,727元(計算式:00000-000=3972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