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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50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07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徐鈞澤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鐘麗雅  
            徐良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送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故法人或商人之一造依此規定聲請移送管轄者,須於本案言詞辯論前始能為之。
二、本件訴訟定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行言詞辯論,並已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於114年7月11日始具狀聲請移轉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係言詞辯論後所提出,不符前開規定之要件,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