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507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徐鈞澤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良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移送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
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他造於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故
非法人或商人之一造依此規定聲請移送管轄者,須於本案言詞辯論前始能為之。
二、
本件訴訟定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行言詞辯論,並已於同日
言詞辯論終結,
被告於114年7月11日始具狀聲請移轉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係言詞辯論後所提出,不符前開規定之要件,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