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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51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134號
原      告  弘憲交通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森豪
被      告  林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完足,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656元,該項裁定於同年6月19日送達於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今仍未補正,顯已逾期,有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參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