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5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237號
原 告 陳義發
陳義真
簡鳳凰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義賢
被 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儲明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辯論
終結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1日
言詞
辯論終結
,原定於115年8月6日
宣判
,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
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