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5284號
原 告 林正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其峰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6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
民事庭後始於民國114年8月4日追加被告東風速運有限公司、新方國際有限公司,不在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仍有繳納
裁判費之義務。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76,84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原告已繳納6,700元,故尚應繳納裁判費4,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