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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5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284號
原      告  林正明  
被      告  李其峰  
訴訟代理人  簡薪展  
被      告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盈婕  
訴訟代理人  張巽智  
            董建成  
被      告  東風速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弼涵  
被      告  新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永照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