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52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昆昶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未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如上訴人請求全部廢棄,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5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