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5374號
被 告 朱家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96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