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537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邱士哲
被 告 永建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03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760元,其中新臺幣1,549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04,03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
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
租賃契約第14條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27日以
手機App方式在桃園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約定租期自113年7月27日上午7時39分起至113年7月30日下午5時整止。
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系爭車輛交由訴外人黃秀娟駕駛,在桃園市○○區○○街0號發生車禍,系爭車輛經送廠修復,支出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80,000元。而被告承租系爭車輛,尚欠租金11,255元、里程費2,118元、ETC通行費302元,並有不能營業損失25,200元之損失,扣除被告已繳205元,共118,670元未清償,爰依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8,67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系爭車輛之汽車出租單與租賃契約、ETC通行費明細、原告客服之文字
記錄、系爭車輛之行照、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電子發票證明聯與估價單、車損照片等件影本為證(卷第17-53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則其依系爭租約請求被告給付之費用包含租金11,255元、里程費2,118元、ETC通行費302元、不能營業損失25,200元之損失,扣除被告已繳205元,共38,670元應屬有據。
㈡原告另請求被告依系爭契約賠償系爭車輛受損之維修費80,000元,其中零件45,320元(含稅47,586元)、耗材2,788元(含稅2,928元)、板金14,141元(含稅14,848元)、噴漆13,941元(含稅14,638元),有電子發票證明聯與估價單影本
在卷可稽(卷第45-49頁),此部分請求應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採定率遞減法每年
折舊369/1000,且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則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限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準此,系爭車輛於112年10月出廠,至113年7月30日本件車禍受損時,使用10月,依
上開定率遞減法每年
折舊369/1000,就工資等費用固無須
折舊,但零件費用47,586元
折舊後為32,953元(詳如附表),加計工資等費用後之修復費用共65,367元,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於65,367元範圍內,為有理由。是本件原告可得請求之金額共計104,037元(計算式:38,670元+65,367元=104,037元)。
㈢
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4,0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1日(卷第5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
依職權宣告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計 算 書:
| | |
| | 原告部分勝訴,故訴訟費用中1,549元由被告負擔,其餘211元由原告負擔。 |
| | |
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47,586元×0.369×10/12=14,633元。
折舊後殘值:47,586元-14,633元=32,9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