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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538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384號 原 告 西松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蔡永海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 號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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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