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5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384號
原      告  西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郎  
訴訟代理人  蔡明珍  
被      告  蔡永海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