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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55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594號
原      告  頂尖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晉方  


被      告  臺灣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之本件網路電子商務代收代付合約書第26條約定:「……若因本合約涉訟者,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條款在卷可憑,是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