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5720號
原 告 優福股份有限公司
連家麟律師
呂易錚律師
被 告 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焯彬(LIM CHEOK PENG)
訴訟代理人 李相台
林世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3日10時2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