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5730號
原 告 王榮華
被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元(利息及逾期手續費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計算式詳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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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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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金96,785元 2.利息380,279元 (237,567.99+142,711.47,計算式詳下 表) 3.逾期手續費159,450元 (150+300+600×265月,計算式詳下表) 4.小計636,514元 (96,785+380,279+159,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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