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5801號
原 告 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禾瑋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適於
強制執行。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壹佰伍拾陸元整;以及依契約
所載自
被告支付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則「被告支付逾期日」係指何日,原告並未於
起訴狀中表明,其內容不明確,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