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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5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885號
原      告  夢萊茵河畔名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光雄  
被      告  航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翎  

訴訟代理人  王茗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夢萊茵河畔名流大廈住戶規約第16條第2項「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大廈所在地之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之約定(支付命令卷第31頁),雙方係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本件原告雖聲請對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本院並無管轄權,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