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5885號
原 告 夢萊茵河畔名流大廈管理委員會
被 告 航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夢萊茵河畔名流大廈住戶規約第16條第2項「有關區分
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
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
管轄本大廈所在地之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之約定(
支付命令卷第31頁),雙方係
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
管轄。本件原告雖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本院並無
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