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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5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933號
原      告  王榮華
被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設址在新北市樹林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