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61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猓玀苑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丁翠蘭、游鎮宇、陳牙邑及黃壽男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萬0,7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0,1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