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639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幸怡即康熙茶園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居住於臺中市,距離開庭地點路途遙遠,請求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4條之
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他造於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
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兩造間之營業型
租賃契約書第6條第1項,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聲請人係
獨資商號,係屬商人,原告亦為法人,依
上開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而無前開聲請移送規定之
適用。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
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