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643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70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前已繳納,務必進狀陳明收據影本),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已陳報
兩造契約之
合意管轄法院之管轄地為用電所所在地,請原告說明本件用電所為何處?是否即為卷存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號4樓之5、11樓之1、11樓之2、12樓之2、13樓之3、14樓之3、15樓之2、19樓之2、20樓之2、21樓之2、22樓之1、23樓之1、25樓之125樓之2、25樓之3、28樓之3、28樓之5、30樓之2、31樓之3、35樓之2、38樓之3、39樓之1、39樓之2等,管轄法院是否即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亦請儘速進狀
予以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