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6473號
原 告 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文蘊國際有限公司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0月9日
宣判,然因原告聲明內容尚有疑義須為釐清,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