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6518號
原 告 銓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優泊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4,805元,應繳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