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6553號
原 告 邱美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堅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零參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