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6553號
原 告 邱美華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文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