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6554號
原 告 金益民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資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
起訴狀正本與
繕本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
所或
居所;當事人或
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原告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分別定
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是原告起訴程式有以上欠缺並可以補正,
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