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6561號
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學校財團法人中華科技大學、林哲銘、祥寶尊榮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係以「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名義提起
本件訴訟,但
起訴狀內僅有「李光輝」之簽名,並未蓋用原告「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另原告未檢附被告林哲銘之
年籍資料,其當事人能力不明,且
本院調解通知書送達原告書狀所載之送達地址遭退回;又原告起訴亦未記載「祥寶尊榮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法定代理人,其組織型態亦有不明,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原告公司簽章之起訴狀,及被告林哲銘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
住居所,並檢附其最新
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以及被告祥寶尊榮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前開裁定已於同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李光輝,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足佐,依
前揭說明,原告之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