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66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664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被      告  魏辰光(原名:魏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8,42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3.99%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2.01%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475元,及其中新臺幣39,982元部分,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6,0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78,424元,利息按年息13.99%計算,並約定如未按期還本付息時,其餘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且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得另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年息20%計算違約金。被告至114年3月28日止,尚積欠貸款本金378,424元未為清償。㈡被告於106年1月25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使用,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帳款,逾期應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惟被告未依約繳款,截至114年7月1日止尚積欠41,475元(含本金39,982元)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上開款項本息、違約金。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378,42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2.被告應給付原告41,475元,及其中39,982元部分,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原告就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貸申請書、契約書、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等件為證,信為真。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此法院得依職權核減之事項,不待債務人之聲請仍可為之。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以求公平。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難認有其他明顯損害,考量國內貨幣市場長期處於低利率之狀態,本件原告請求之利息已達年息13.99%,如就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再請求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總額將超過年息16%,有違修正民法第205條限制利率上限之宗旨。爰依前述規定,將此部分違約金比率酌減至年息2.01%,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帳款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第1項係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050元
合    計       6,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