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67號
原 告 董彥良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6,0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060元外,尚應補繳2,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