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6920號
原 告 游宏明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玖佰捌拾參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捌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柒拾伍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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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0,983元(1,134,248+3,860+2,8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