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7226號
原 告 大暉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朝杰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牌照號碼TDG-5235號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並給付新臺幣(下同)32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