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7235號
被 告 郭子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84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40元,
惟上訴人僅繳納2,250元,尚應補繳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