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73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怡如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洪怡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惟查,被告洪怡如已於114年8月1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則被告於
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