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7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無償贈與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33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范美瑤  
            湯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2人間將保險契約要保人由被告范美瑤變更為被告湯金富之債權行為,並回復該保險契約要保人為被告范美瑤。經核,被告2人之住所均於新竹縣新埔鎮,有其2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