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7493號
被 告 黃雯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零柒拾捌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貳拾元。又原告民事上訴狀漏未簽名,不符
上訴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簽名,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